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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31     点击数:1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展示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良好工作形象,宣传医保政策,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主动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遵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把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采取适宜形式,谋划切实可行、安全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医保政策,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广而告之欺诈骗保表现形式、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公示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等方式,形成舆论攻势,达到医保政策再普及、违规行为再曝光、监管工作再出发的目的,从而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达到扩大宣传、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违法违规的目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把握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推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宣传月取得预期效果,特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四、集中宣传月活动工作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五、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集宣传标语。开展宣传标语征集活动,向社会公众和医保系统内部全面征集契合主题、积极向上、朗朗上口的短句。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认识到打击欺诈骗保就是保障自己的利益,维护基金安全就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就是保障自己的权益。
落实要求:基金监管处牵头,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具体落实,每个处室、部门征集3~5条,3月20日下午5点前报局基金监管处。
(二)拓展宣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经办大厅宣传栏等多种渠道,采取悬挂横幅标语、散发海报折页、播放动漫短片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在医疗LDE屏、商业大屏展示欺诈骗保宣传作品。调动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与积极性,利用定点医药机构的门店、医院导医台、LED等宣传途径广泛宣传。
落实要求:局办公室负责落实电视宣传片制作与播放,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负责落实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工作,上述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3月20日下午5点前报基金监管处。
(三)开办专题栏目。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打击欺诈骗保专题,公布医保政策、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深入解读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广泛宣传欺诈骗保表现形式、举报渠道、奖励办法、典型案例查办情况,动态发布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
落实要求:规财处负责在局官网开设“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专栏,3月25日前完成;市医保中心负责4月份在其微信公众号每周发两篇宣传医保政策、打击欺诈骗保的相关文章;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具体落实,每个处室、部门负责提供本次宣传月中的宣传素材,不少于三篇,3月20日下午5点前报局基金监管处。
(四)邀请公众监督。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等方式,公开邀请关心医保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较强公信力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义务宣传,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落实要求:基金监管处牵头,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具体落实,每个处室、部门推荐3~5名社会监督员,3月25日下午5点前报局基金监管处。
(五)开展信用承诺。结合我局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信用承诺,签订承诺书,利用官方网站公布信用承诺情况。将信用承诺履行作为协议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增强定点医药机构抑制欺诈骗保行为的自觉性。
落实要求:基金监管处牵头,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医疗服务管理处配合,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具体落实,4月15日前完成承诺书签订,4月20上网公示。
六、高度重视,注重实效
各单位要积极谋划宣传月活动,围绕主题、突出重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将宣传内容延伸到参保人、参保单位和基层定点医药机构。
(一)精心组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市局宣传月活动方案相关要求,明确组织领导、时间节点、宣传措施。
(二)协同推进。建立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要统一推进宣传月活动,4月1日起,每周四下午向市局报告进展情况。保障宣传活动必要经费,既要确保宣传成效,又要量力而行,不得向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宣传费用。
(三)正面引导。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宣传导向,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为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奠定照实舆论基础。
(四)总结提升。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经验,收集宣传报道情况、活动效果、宣传作品以及群众意见建议和举报线索,完善长效宣传机制。5月6日前向市局报送宣传月总结和《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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