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我局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ylbzj.sjz.gov.cn/)或者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我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我局网站(http://ylbzj.sjz.gov.cn/)下载。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311-86687742。
申请人以方式2提出申请时,局办公室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三)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我局办公室提出,电话:0311-8668887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机构
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石家庄市医保局办公室。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联系电话(传真):0311-86687742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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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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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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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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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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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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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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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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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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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公民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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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明) □否 | 所需信息的提供形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其他形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其他方式: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所需信息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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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办公室接收时间 |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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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办理意见: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
责任处室接收时间 |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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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办理意见: 年 月 日 | ||||||||||||
办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办理完毕后承办处室将此表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登记表》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