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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1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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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医保提案字〔2021〕第3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198号提案的答复
 
刘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市医保慢病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诊断名称规范性
按照省医保局《河北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名称表》的病种名称要求,将我市的慢性病、特殊病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
二、治疗用药不合理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我市没有修改药品目录的权限。
三、处方合理性判断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医保处方合理性审核的依据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医保目录限定使用条件进行审核。
(二)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针对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进行审核。
四、如何让合并多种慢性病患者便捷就医
医保部门并无要求医疗机构多种疾病挂多个专家号、每一种病开一个处方、谈判药要开成片等相关规定。
2017年执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以来,根据《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7年版)》综合服务类说明中规定“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诊察费。”市医保中心曾在多次会议中强调,鼓励医疗机构设置“简易门诊”,方便患者就医取药,减少患者、医院就医环境负担,节省医保基金不必要支出。
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医保支付标准均以药品最小单位量的单价下发,
因此市医保中心要求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最小单位量定义、维护药品。并未要求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将谈判药品开成片。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监督,希望今后继续能够给以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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