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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第04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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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医保提案字〔2021〕第14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第0433号提案的答复
张莉莉、张月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任务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积极跟进落实国家和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截至目前,全市已落实国家集采药品4个批次共157个品种217个品规、省集采药品2个批次共19个品种20个品规,中选药品平均降幅67%。随着集采批次的增多,同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用药结构特点等因素,集采药品的报量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在确保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实现减轻患者药费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支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高老百姓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河北省跟进国家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第二个采购周期有关情况的通知》规定,第二个采购周期,25个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不需要医疗机构再统计上报,省局以上年度每家医院的实际采购量据实分配,是按照上个采购周期签约时的约定采购量与超过约定采购量的比例之和分配的。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9号)对采购量分配的规定,各统筹区按照前期统计上报的量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的计算比例,确定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充分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等因素,将采购数量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医疗机构。国家集采的约定采购量是省级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为基数按照相关比例进行分配的,并不是上年度全年的实际销售量。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44号)规定,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组织报量时应合理确定需求量,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尊重医疗机构意愿,对部分品种报量时需特别注意:1.激素类和抗生素类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此类药品临床使用的影响,以及人们佩戴口罩习惯已经养成,上呼吸道感染、哮喘等疾病发病率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合理精准报量,在预估2021年采购周期需求量时,可参考2020年的实际用量;2.医保目录适应症范围变窄的药品。此类药品使用范围被局限,如地西他滨注射剂,新医保目录适应症范围明显收窄(限IPSS评分系统中中危-2和高危的初治、复治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报量时不宜过多参考往年的用量,要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报量;3.罗哌卡因注射剂和阿奇霉素注射剂。这两种药品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上,有通用名可选的标记,可选品种分别是罗哌卡因氯化钠注射剂和阿奇霉素氯化钠注射剂,可选品种的量是否加入到集采品种罗哌卡因注射剂和阿奇霉素注射剂之中填报,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药品的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相关规定。我市严格执行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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