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047号提案的答复
第二次会议第0047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医保提案字〔2022〕第9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047号提案的答复
李庆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等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待遇保障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冀医保办〔2022〕1号)中规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要求,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和支付其它不符合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目前,我市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同时,市医保局将密切关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与
各位委员进行沟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监督,希望今后继续能够给以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