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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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医保提案字〔2022〕第11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
王峻、董世忠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在我市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石家庄市长护险政策
在顶层设计方面,我市按照独立险种原则开展制度设计,成立试点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协同推进机制,有序组织试点实施。2018年,制订了《石家庄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8〕211号)。2019年,出台了《长护险实施配套制度》(石医保字〔2019〕49号),对定点管理、评估管理、待遇支付、护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政策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二、失能人员等级评定标准
2021年12月31日,市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石医保函〔2021〕121号),文件规定:2021年12月31日后申请失能等级评定的参保人员,按照《评估标准》执行,各试点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要做好解释工作。现我市已执行国家新规定的评估标准,并已要求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确保评估标准替换工作衔接有序、平稳落地。各级民政部门将持续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和管理,大力推动失能人员等级评定结果互认工作。
三、长护险筹资机制
首先,《石家庄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8〕211号)中对筹资做出明确规定,“筹资方式。按照责任共担原则,通过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慈善公益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1)个人缴纳部分:城镇职工统一从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2)医保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按照参加长护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分别从相应的医保统筹基金划转。(3)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划转。”
其次,市医保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各位委员提出的建议对试点工作非常具有建设性。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基本政策和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还需加紧推进。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指导试点地区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整合衔接,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协同促进护理服务行业发展。
感谢各位委员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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