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社会发展局,市医保中心:
为实现医疗资源的快速高效调度,提升医院的应急抢救能力,满足患者转运领域的创新需求,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医疗转运”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二、航空医疗转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执行新价格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须书面告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开展航空转运项目,要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必须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四、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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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加收项 |
扩展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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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09000030000 |
航空医疗转运 |
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 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 。 |
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 、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 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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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航空医疗转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医院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