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血友病等三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的通知
自2018年2月1日起,市区、正定县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重性精神病三种特殊病的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到具备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认定后,再选择一家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特殊病定点门诊,一定一年不变,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市区血友病等三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及结算的方案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市区血友病等三种特殊病下放到
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及结算的方案
为方便市区患特种病参保人员就医,决定将特殊病种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及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及备案
符合三种特殊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凭以下材料:1.就医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盖诊断专用章);2.特殊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无住院病历资料的,需提供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医保科章的门诊病历资料复印件;3.白底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具备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申领《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由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医师填表并签字,科室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核实后签字认定;患者将上述资料及本人社保卡交具备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
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特殊病认定资料,核对患者身份,确认科室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字,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备案。在《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录入患者社保卡信息进行特殊病备案,打印《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一式两份,粘贴患者照片,照片上盖医保科章;一份交患者留存,粘贴在《特种病就医证》首页,一份由协议医疗机构及相关资料交市医保中心留存。认定患特殊病后,自认定之月起享受待遇。
二、门诊定点及医疗费结算
参保人员完成认定备案后,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到本人预选定的具备特殊病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收费处,出示本人社保卡进行定点。
定点后,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患者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保经办机构由按照考核办法和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有限额标准的特殊病种,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种特殊病的用药范围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定点变更
特殊病定点按本人选定时间,一定一年不变。定点到期,患者在协议医疗机构读卡结算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时,显示到期提示信息。定点到期后,患特殊病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特种病就医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直接到具有特殊病定点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收费处定点。其他特殊事宜由参保人员到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解决。
认定特殊病一年内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由市医保中心对其特殊病备案进行统一封存管理,如需使用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复审。
四、认定资料审核与保存
有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每月月底按病种汇总认定备案情况,次月月初将《汇总表》及《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上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
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医院特殊病认定《汇总表》及《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含诊断证明)、《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存档。
五、监管
(一)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审核规则,并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网上审核工作。
(二)对于在认定备案工作中发现参保患者或协议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对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考核办法处理。
六、其他
(一)对于以往由市医保中心认定的特殊病种参保人员,仍持《特种病就医证》到本人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此认定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内中心各医审科及具备认定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均可进行三种特殊病种认定工作。
(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报市医保中心协调处理。
(三)本方案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