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家庄市平安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期,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5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8470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罚款8470元整。(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08号)
2.石家庄市中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材料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6855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罚款76855元整。(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09号)
3.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320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罚款4320元整。(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10号)
4.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4712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罚款44712元整(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11号)
5.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20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罚款620元整。(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