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期,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石家庄平安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石医保处字〔2026〕第011号),处罚款9424.8元。
2.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石医保处字〔2026〕第012号),处罚款14137.90元。
3.河北以岭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石医保处字〔2026〕第013号),处罚款17217.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