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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医保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4     点击数:1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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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区按0.5%费率缴费人员按冀人社发〔2016〕23号文件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二、各县(市)请根据冀人社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6月8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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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 年1月1 日 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3 月29日修订) 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 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 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 1 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