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第四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孙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由省医疗保障局发布,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要求各统筹区遵照执行。细则第七条申请条件中,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提出了提出了布局合理的要求,“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可申报定点”。为贯彻落实省局新增纳入精神,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多次向省局进行问计,要求省局做出相关解释说明,并对此条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2023年4月,省局再次发布了《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申请原则中要求布局合理“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申报定点。”我局将继续按照省局相关部署,做好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纳入工作。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