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524号建议的答复
第四次会议第524号建议的答复
李计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医保资金分配使用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拨付医保资金,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
(一)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分类预付周转金。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制度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34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预付一个月的周转金。实行分类预付,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结算方式,实行相应的拨付金额、拨付时间等办法。其中,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联体)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工作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48号)预付1个月的预算资金;实行DIP付费的医疗机构按照DIP结算办法,以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预付1个月医保基金;其他医疗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拨付工作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及时做好医保基金月度结算工作。一是关于月度结算医保基金拨付时间。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订单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要求,“乙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甲方推送的月度结算费用进行确认,甲方(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在乙方确认医保费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上月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遇系统升级、停机等特殊情况顺延)。二是关于月度结算医保基金拨付金额。按照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6号)要求,月度结算拨付比例由原来政策要求的85.5%提高为95%。
二、关于建立医疗机构相应的奖励机制
(一)对于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的医疗机构,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并将总额控制目标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在保证医疗数量、质量和安全并加强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费用超支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留用的机制。
(二)对于实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结合考核结果,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工作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48号),实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对于符合医保考核相关标准的医共体,结余医保基金全部留给医共体,其中60%-70%可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因突发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引起的合理超支,由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认定的合理超支,超支10%以内的,医共体分担60%,剩余部分医保基金分担;超支10%-20%的,医共体分担80%,剩余部分医保基金分担;超过2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分担。
(三)对于因开展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机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7号)中明确指出“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我市严格按照省级文件精神,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结余留用资金返还。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项工作的督导,指导医保部门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