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4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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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扩大病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医保字〔2021〕59号)规定,特殊病病种范围为:“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32号)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病种可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监督,希望今后能够继续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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