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7    
【字体: 】    打印
许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异地医保特病审批权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 号)规定:(一)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省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五)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
根据《石家庄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及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69号)规定:(四)特殊参保人员认定流程特殊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指不具备使用微信的、异地安置的、年老或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等。特殊人员可通过参保人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卫生院或大中专院校等医保专管员或家属帮助完成网上申报。专管员或家属(家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按照以上申报和认定流程为参保人申报认定慢性病。
您所提“由于工作调动或者老年随孩子居住的患者”为异地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需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进行申报。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冀ICP备09048041号-2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8号
网站标识码:1301000011 网站地图
地址: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00 值班电话(传真):86687742 投诉举报电话:838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