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47号建议的答复
贾凤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60岁以上老人缴纳医保的建议”收悉,经商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关于取消农村60岁以上老人缴纳医保。我市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倾斜和照顾,减轻老年人负担。
医疗保障筹资方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近年来,我市居民医保充分发挥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优势,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一是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2023年的每人每年640元,财政补助是最主要的筹资来源。二是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相关政策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确保应保尽保,支持加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同时强化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比对,摸清农村低收入人口底数,健全完善参保台账,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最大限度减轻低收入人口缴费负担。总体来看,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医疗新技术快速进步,居民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医疗保障待遇方面,一是我市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老年患者费用负担。针对老年人发病率高的实际情况,居民医保还建立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二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对老年人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三是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四是我市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关于药品在基层社区门诊投放使用。一是全力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目前,我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现全覆盖,16个县(市、区)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25个,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6所。医共体内成立了辖区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用药指导,通过药师下基层活动,进一步提高医共体成员单位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质量,实现医共体内同质化药学服务。二是我市严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了基本药物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各医疗机构均制定了基本药物使用奖励机制,推动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积极推动第三支柱慈善基金进入社会救助领域,正在逐步打造我市慈善救助品牌。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关于您提出的“取消农村60岁以上老人缴纳医保”的建议,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医疗保障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责任仍有必要,而实行免费医疗则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继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广大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全民参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服务有效供给,为实现老有所医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