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384号建议的答复
康雪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产前检查项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年1月4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医保规〔2025〕1号),我市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支付范围。《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用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合并支付,标准分别为:(一)生育2000元;(二)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四)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报销,报销标准分别为:(一)自然分娩3500元;(二)难产4000元;(三)剖宫产5000元;(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