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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33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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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生育友好社会建设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2025年1月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修订印发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明确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两项保险实施范围。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两项保险实施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尚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确属目前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需求。待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我们会尽快落实具体措施。
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文件明确规定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分别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相比,分别提高了500元至3500元,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三、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目前市卫健委正在起草我市生育支持政策有关文件,市医保局积极配合市卫健委开展调研,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文件。
四、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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