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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3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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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2025年1月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修订印发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明确规定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分别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相比,分别提高了500元至3500元,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管。针对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市医保局积极与省医保局沟通对接。现在省局正在针对生育保险大数据智能监管制定更细致合理的核查规则,待省局完善后我局再做细化,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生育医疗基金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三、强化监管力度。市医保局在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础上,积极落实2025年1月份新出台的《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持续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对违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守护好百姓“看病钱”。
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继续完善生育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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