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520号建议的答复
赵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适度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医保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能高尽高、能保尽保”的原则,结合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稳步推动全市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一、持续优化门诊保障政策
在门诊待遇方面,持续提升参保职工门诊保障水平,2023年以来,职工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5岁以下在职职工由2000元逐步提升至最高35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由2500元逐步提升至最高4500元;退休职工由4000元逐步提升至6000元,报销比例稳定控制在60%和70%,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负担。
二、全面提升住院待遇水平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2024年6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职工住院待遇政策,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100-300元,报销比例提高2-5个百分点,达到82%-99%,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75万元,有效提升职工住院医疗保障能力。
三、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体系
在充分考虑省内各地市慢性病病种数量、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合理诉求以及临床发病率的基础上,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扩大职工慢性病病种数量,将脑血管病、银屑病等常见病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目前,我市职工医保保障的慢性病数量由2023年的31种扩大到83种,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参保人员不断增长的慢性病就医需求。同时,持续优化特殊药品保障待遇,印发《关于调整特殊规定药品政策的通知》(石医保函〔2026〕9号),提高特殊规定药品的报销标准,职工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90%,自付部分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经过近年来多轮次待遇政策调整,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实现大幅提升。目前,我市职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在河北省处于最高水平,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职工医保保障的慢病病种数量位列全省第一,全国前列。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国家、省统一政策框架内,持续优化完善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切实为全市参保职工筑牢医疗保障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