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生育医疗费 |
依据文件 |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19〕1号) |
申请条件 |
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参保状态正常,且连续缴费满三个月,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未医保直接结算而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 |
办理材料 |
1. 收费票据原件,流产的需提供有流产收费或用于流产的药品收费;
2. 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的需提供分娩记录 ,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复印件(单位盖章);
3. 男职工配偶需要提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承诺书》。(表格获取途径一、网址http://ylbzj.sjz.gov.cn下载;途径二、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医保”→“政策流程”→“生育保险”→“表格”复制打印) |
办理途径 |
途径一:掌上办
申报人(本人或者他人)在微信搜索并登录“河北智慧医保”→“业务办理”→“零星报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每一步操作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医保负责人核验通过后上传至医保经办审核部门。
途径二:网上办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资料 → 单位审核后登录网址http://111.63.208.5:81/#/lndex“河北医疗保障 医保公共服务 网上服务大厅”申报;申报完成后即时到经办机构报送收费票据原件。
途径三:窗口办
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B座三楼大厅医保窗口提交资料。
温馨提示:
为方便快捷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掌上办”方式 |
事项名称 |
二、生育津贴 |
依据文件 |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19〕1号)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石医保函〔2022〕54号) |
申请条件 |
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 |
办理材料 |
1.收费票据原件;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生育后未医保直接结算的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复印件(单位盖章);
3.出生医学证原件,窗口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核验后盖章的出生医学证复印件。(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提供相应资料)。 |
办理途径 |
途径一:自动申报(2023年8月开始)
我市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后医保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信息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结算次月5日前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
参保职工可在微信“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查询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途径二:掌上办
申报人(本人或者他人)在微信搜索并登录“河北智慧医保”→“业务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按照每一步操作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医保负责人核验通过后上传至医保经办审核部门。
参保职工可在微信“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查询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途径三:网上办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资料→单位审核后登录网址http://111.63.208.5:81/#/lndex“河北医疗保障 医保公共服务 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途径四:窗口办
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B座三楼大厅医保窗口提交资料。
温馨提示:
为方便快捷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掌上办”方式。 |
办理时间 |
1. “掌上办”、“网上办”可以随时申报;
2. “窗口办”在工作日提交资料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 (6月至8月) |
联系电话 |
031189876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