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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解读
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8     点击数:1
一、保障对象是什么?
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评审人员)。已通过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评审人员按照已有制度安排享受待遇。
二、高血压诊断标准是什么?
1.首诊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4周内复查2次,非同日3次测量均达到上述诊断界值,即可确诊;非同日3次测量要求每次重复测量血压3次,每次间隔1-2分钟,取后2次中收缩压较低的测量结果。
2.若首诊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无明显症状者,排除其他可能的诱因,并安静休息后复测仍达此标准,即可确诊。
3.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仍在使用降压药物,血压虽低于140/90mmHg,仍应诊断为高血压。
三、糖尿病诊断标准是什么?
依据《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至少 8h没有进食热量)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或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OGTT)2h 血浆葡萄糖≥11.1mmol/L.,即可确诊。无典型糖尿病症状,需改日复查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葡萄糖负荷后2h 血浆葡萄糖以确认。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出现暂时性血糖升高,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重新评定糖代谢状态。
四、报销范围

 
五、保障水平
“两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具有“两病”定点资格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