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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8     点击数:1
2019年底,出台了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规〔2019〕7号),和旧的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补缴医保费
由原来的“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调整为:
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
二、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最低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分段依次为65%、70%、80%和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