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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0     点击数:1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生育保险管理、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2月底到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政策,保障参保职工权益,促进职工生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一章43条,分为总则、实施范围和对象、统筹项目(生育保险部分)、基金筹集、待遇及标准、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结算、待遇申报与费用拨付、基金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两项保险实施范围。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两项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金的筹集。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内容。
(三)待遇及标准。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用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合并支付,标准分别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报销,报销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四)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出台意义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优化调整,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完善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政策法规:关于修订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医保规〔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