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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市区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医保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9     点击数:1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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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市区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区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5%。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根据冀人社发〔2015〕50号文件精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要建立基金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时,要制定预警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