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市区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5〕53号 -------------------------------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区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5%。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根据冀人社发〔2015〕50号文件精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要建立基金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时,要制定预警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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