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石家庄市十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0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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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女性产后康复纳入医保,提高女性生活质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2019年医疗保障局成立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20年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移交至医保部门管理,实行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相对稳定,石家庄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医保规〔2019〕1号)文件。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保障水平,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产后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妊娠并发症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按9%费率缴纳两项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期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
二、产后康复项目未纳入报销的原因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诊疗项目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包括: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省级制定,我市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所列的诊疗项目目录,无制定和修改诊疗项目目录的权限。目前,我省制定的诊疗项目目录没有将产后康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作为市级医保管理部门,国家和省医保局若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我局也将及时跟进,积极落实支持政策,有效保障我市妇女生育相关权益,进一步减轻生育相关费用负担。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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