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28号提案的答复
高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狂犬疫苗纳入医保”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各种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国家医保局2020年7月30日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也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狂犬病疫苗未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已经覆盖治疗狂犬病的药品,如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等。而在诊疗项目方面,国家层面也将于狂犬病救治相关的诊疗项目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的范畴。从我省实践来看,医保基金可以按规定予以支付狂犬病的各种治疗项目。
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市级及以下医保部门没有调整药品目录的权限。
对您所提意见,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狂犬疫苗纳入医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统筹考虑,积极向省局建言献策,把您的建议向省局反馈,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做好狂犬病人的救治保障工作。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