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7号提案的答复
李玉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有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近年来,市医保局牢牢把握医疗服务价格功能定位,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全力做好县级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2019年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价格项目1728项,解决了医用耗材价格虚高问题。2020年至2022年,新增、调整6周岁及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城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外治、针刺、灸法等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计344项。2023年,根据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关于河北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规〔2023〕4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科学设置价格调整动态评估启动约束条件,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上调知名专家诊察费、护理费、诊察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磁共振、CT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联动提高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标准,由原按指导价格加收30%提高到50%,新增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联合诊疗(MDT)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1050项,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更趋合理,有力促进了公立医院的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目前,按照我省的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仍按低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和执行。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持续加强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重点提高县级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重症监护、抢救、病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的价格,降低大型设备和物耗占比较高项目价格,严格遵循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启动机制,9月底前完成县级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动态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真正使我市价格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相匹配。同时,公立医疗机构也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进行规范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让群众切实享受更多改革成果。
二、关于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问题
(一)目前医保支付方式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医保部门已逐步取消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的支付方式。《河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推进方案》规定,2023年,全省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目前我市已启动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机构189家。2024年4月,市卫健委等五部门转发了河北省《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24〕3号),提出“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我市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拟自5月起,将医共体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
(二)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有关支持政策。在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中,我市积极探索,结合实际,筛选确定30个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种。基层病种不受医疗机构系数影响,经办机构按相同的病种分值结算,实现同城同病同质同价,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
三、关于落实一般诊疗费问题
2022年8月,石家庄市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补助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医保规〔2022〕2号)明确了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补助支付办法,包括项目内涵、实施范围、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规定“一般诊疗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一般诊疗费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总额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排。”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会同卫健、财政部门共同研究,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补助办法。
四、关于落实省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的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问题
根据文件要求,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各统筹地市使用全省统一的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我市严格执行以上要求,对于省局增设的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各项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及时纳入医保报销。对于医疗机构申请新增纳入医保报销的服务项目,省医保局有一套完善的纳入标准和办理流程,我局可按照工作安排,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