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8号提案的答复
宋铁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百姓在基层医院就诊中遇到的报销困惑、基层医疗机构对市医保局寻求政策支持的调研及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限制二级及以上医院使用药物能否重新专家评审放开建议”,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并且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您反映的“限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属于药品目录的备注内容,省、市医保局均没有权限进行修改。
对您所提意见,我们将认真组织专家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上建言献策,把您的建议向省局反馈,共同研究做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