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8号提案的答复
李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增加女性产后康复险提高产后女性生活质量及生育愿望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促进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
一、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2025年1月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修订印发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明确规定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分别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相比,分别提高了500元至3500元,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鼓励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国家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二是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保机构参与居民大病保险承办,鼓励商保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三是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您的提案研究全面,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央、省要求,不断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推动持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