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0229号提案的答复
范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癌症并发症及放化疗相关病症 用药检测费纳入特病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恶性肿瘤特殊病保障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石医保字〔2025〕28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属于我市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为:1.河北省医保局规定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用药范围;2.放疗费用;3.血液及血液制品类费用;4.针对所患恶性肿瘤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相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一)用药范围。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癫痫等8种门诊慢特病医保用药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56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高血压等门诊慢性病医保用药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32号),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医保用药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人促红素[重组人促红素(CHO细胞)]、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等升血细胞药物,布洛芬、曲马多、芬太尼等镇痛药物,昂丹司琼、格拉司琼等止吐药物,恩替卡韦、奥磷布韦片等抗病毒药物、肠内营养剂(SP)等营养支持药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用药范围由河北省医保局统一制定,我市不具备修订权限,我们将积极向省局反馈您的建议,继续完善医保用药范围。
(二)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范围。针对所患恶性肿瘤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及相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如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测等检验检查项目,相关的输血费、静脉输液费及医用耗材,已在我市特殊病费用保障范围。
二、关于“特病治疗套餐”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不同的参保患者病情差异较大,医师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保部门不干涉临床诊疗行为,所以不宜制定套餐式治疗方案。
三、关于优化特病服务与管理
我局坚持数据赋能,强化智能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床位监管系统”等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同时,依托国家、省医保信息平台,利用智能监管、床位监管、大数据分析、举报投诉等子系统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逐步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过程智能监控。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