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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县级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5     点击数: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动发挥医疗服务价格的杠杆功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与治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测算、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市部分县级、基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5年10月15日起在全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执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信息。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及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