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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石医保函〔2025〕1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6     点击数: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97号)要求,对现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耳内镜检查费”等16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非手术治疗类项目,如需使用相关内镜可收取内镜检查费用,如行“鼻腔异物取出”时使用“鼻内镜”,可收取“鼻腔异物取出费+鼻内镜检查费”。
2.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开放手术与经内镜手术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3.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的留取和送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4.“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压舌板、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液氮、闻嗅材料、糖精颗粒、过敏原、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听性脑干反应”等24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