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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石医保函〔2025〕13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8     点击数: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102号)要求,对现行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变应原皮肤试验费”等5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留取和送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2.重要器官或功能部位,指眼、耳、口、鼻、会阴、生殖器。
3.“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变应原皮内试验”等12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2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月1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