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113号)要求,对现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骨密度测定费”等10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椎间盘镜、关节镜等常规内镜下手术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执行与开放手术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2.“颅颈交界区”指颅骨枕部与寰枢椎部位区域。
3.“大关节”指肢体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小关节”指手足部关节等其他局限性关节。
4.四肢骨折项目的计价单位“部位”指:单侧的肩胛骨、锁骨、股骨、髌骨、胫骨、腓骨、肱骨、尺骨、桡骨,每骨各视为一个部位。单侧腕骨、掌骨、跗骨、跖骨,以及每一个大关节,各视为一个部位,同一个部位中涉及多块骨的,例如:单侧掌骨骨折中,同时涉及第一、第二或更多掌骨骨折的,整体按一个部位计价。指骨、趾骨以单根指/趾视为一个部位。
5.“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针(刀)具、刮匙、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绷带、腕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包裹单(袋)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6.“异种肢体”指不摘自人体的肢体,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肢体、机械肢体以及3D打印等技术人工制造的肢体。
(二)停用“肋骨骨髓病灶清除术”等37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