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117号)要求,对现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脑电图检查费、针极肌电图检查费”等82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
据实收费。
2.“基本物质资源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压舌板、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液氮、闻嗅材料、糖精颗粒、过敏原、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3.“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操作不可收取相关费用;独立穿刺项目可按相应治疗价格项目收取。
4.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5.同台设备可完成多项检查项目时,床旁加收只能收取一次。
6.“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停用“动态脑电图、神经电图”等16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6年2月28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四)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石医保函〔2025〕11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