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115号)要求,对现行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视力检查费(普通)”等1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除立项指南中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
2.价格项目可应用人工智能辅助进行的,可直接按主项目收费,不同时收费。
3.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4.“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泪道冲洗针头、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医用视力表、滤纸条/试纸条、耦合剂、脱落细胞采集膜、刮刀、巩膜加压材料、影像存储介质、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2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28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四)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