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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0     点击数:1
石医保函〔2026〕9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6〕46号)相关要求,对现行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活检取材费(钳夹)”等2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活检费仅适用于单独取活检样本,术中、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取活检样本已包含在各学科立项指南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不得按本类项目所列活检费收费。
2.“活检取材费(内镜下)”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宫腔镜、
胸腔镜、纤支镜、食管镜、纵隔镜、胃镜、肠镜、胆道镜、胰管镜、肾盂镜、膀胱镜、输尿管镜、阴道镜、关节镜、耳内镜、鼻内镜、气管镜、喉镜、胎儿镜、乳腔镜等各类内镜使用操作。
3.“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标签、棉球、棉签、注射器、活检器具、采集管、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辐射防护用具、标本包装材料、容器、玻片、培养基、包埋介质、试剂(含固定液等辅助试剂)、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开展病理诊断时,应上传病理诊断报告,未上传完整病理诊断报告的,在相应项目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医疗机构开展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未提供“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的,在相应项目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单次检查或复制多张切片的,按次减收不超过15元。
(二)停用“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等7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密切跟踪医疗机构服务量的变化。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9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四)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