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石人社规〔2017〕4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
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的意见》及省领导批示,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25%调整为0.4%。
二、市区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1%。
三、费率调整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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