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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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藁城市社保局,市区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经营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外,不得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上述商品的,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二、定点零售药店,自取得定点之日起,三年内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转让,以杜绝倒卖药店、高价转让、牟取暴利的行为。因故不能维持经营的,需到同级医疗保险部门申请停机或取消定点。定点资格有效期到期的,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重新选择确定定点。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医保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劳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对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的,一律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实行法人承诺制度。定点零售药店,要主动向社会做出按医保有关规定经营的承诺,并公布医保监管举报电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经营承诺书》要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及各县(市)、矿区都要从社会上聘请一定数量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零售药店遵守医保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3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信用等级管理,对考核不达标的,坚决淘汰。
4建立监管情况月报告制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情况报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将全市监管情况汇总后,报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向省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石人社字〔2013〕28号文件废止。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