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石医保函〔2021〕4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加强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制度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利益,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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