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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落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3     点击数:1
石医保字〔2024〕4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发〔2024〕8号,附件1)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协议有效期和支付标准有效期等均按照《2024年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一)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常规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包括由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转入常规乙类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除由常规乙类转入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四)由常规乙类转入且仍在《2024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的14种谈判药品(附件2),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五)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6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30日前仍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2025年7月1日后不予支付。
(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及由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转入常规乙类的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参照石医保字〔2022〕23号文件中的待遇保障和支付政策执行。本次目录调整新增谈判药品中的抗肿瘤西药,同步纳入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原特殊规定药品转为常规乙类的,同步调出特殊规定药品管理范围。
二、其他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类别;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相关规定及限定支付范围做好基金监管工作;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2024年药品目录》内容,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二)市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目录落地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工作方案》。要强化领导、精细组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2024年药品目录》的维护、切换工作,确保2025年1月1日顺利、平稳落地。相关工作方案于2024年12月30日17:00前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三)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市医保局将择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委员会、配备谈判药品等情况开展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既往与此文不符之处,以此文为准。
联系人:李红星(医保局) 联系电话:86687841
              芦春辉(人社局)联系电话:8668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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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