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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2号)及国家和省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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