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2号)及国家和省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展示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良好工作形象,宣传医保政策,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主动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遵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